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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i) 条款:非法移民的补救機會

王寶琴          版權所有© 2000 

柯林頓總統于2000年12月21日簽署的“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 包括一項 重要的內容﹐就是245(i)條款的部分恢復。245(i)條款允許非法入境者﹐未在美國 保持合法身份者﹐或者違反了其它移民法的人們﹐可以以親屬或勞工移民的方式﹐在美國調整身份。沒有245(i) 條款﹐那些非法入境者﹐或因其它原因而失去合法 身份的人們﹐即使是合格的綠卡申請人或者受益人﹐也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而 必須回原居住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面談。 

245(i)條款最初產生于1994年﹐于1998年1月14日失效。“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 使245(i) 条款恢復生效。但按照新法案﹐245(i) 条款的有 效期只到2001年 4月30日﹐所以稱為部分恢復。雖然是部分恢復﹐新法案仍為在美非法居留者提供了一個新的補救機會﹐從而使他們可以用罰款的方式留在美國境內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而不必回到原居住國去面談。 

在與一些客戶的交談中﹐我們發現有些朋友對于245(i) 条款的內容有一些 不正確的理解。他們誤以為這項新的法案相當與給非法居留者一個大赦﹐只要提出申請﹐並交納一定的費用便可取得綠卡。其實﹐245(i) 条款的關鍵不是當事人是否可以調整身份申請綠卡﹐而是可以在“何處” 調整身份申請綠卡。245(i) 条款的先決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有職業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條件﹐即必須有一個僱主或親屬為申請人提出勞工應聘或移民申請。同時﹐245(i) 条款並不能作為免于遞解出境的理由﹐也不賦予申請人移民局的工作許可。新法案對享用245(i) 条款有以下幾項要 求﹕ 

申请人必须有一个雇主或亲属在今年4月30日之前为其提供劳工应聘或移民申请。要注意递交的申请案要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否则就不能享受 245(i) 条款的优惠。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在新法案生效之日﹐既2000年12月21日,已身在美国境内。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有美国住址的银行户头,美国驾照,电费单,信件及本人或亲朋的保证书等。

在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时,申请人要交纳一千美元的罚款以获得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机会。 

时间短暂,希望那些想利用新恢复的245(i) 条款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朋友们,在合格的移民律师的帮助下,尽早向劳工局或移民局递上完善的申请,以免 坐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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