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i) 條款幫您順利取得綠卡
王寶琴 版權所有©
2001
2000年12月21日生效的“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245(i)條款的臨時恢復。245(i)條款允許非法入境者﹐未在美國保持合法身份者﹐或違反了其它移民法的人們﹐可以以親屬或勞工移民的方式﹐在交納1000美金罰款的前提下﹐取得在美國調整身份的機會。該條款最初產生于1994年﹐于1998年1月14日失效。從此﹐那些非法入境者﹐或因其它原因而失去合法身份的人們﹐即使是合格的綠卡申請人或者受益人﹐也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而必須回原居住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面談。
245(i)條款不是大赦。享受245(i)條款的先決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具備職業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條件﹐即必須有一個僱主或親屬為申請人提出勞工應聘或移民申請。同
時﹐法律明確規定有些人是不可以享受245(i)
條款優惠的﹐這些人包括﹕以未婚夫妻入境但在90天之內沒有結婚者﹐持訪問學者簽証必須回國兩年者﹐沒有出席庇護聽政﹐遞解聽政﹐或批准了自動離境而未離境者﹐等等。
很多人認為245(i)條款只是對在美國的非法居留者提供了一個難得的補救機會。其實﹐對于目前正在美國合法居留的人士來說﹐245(i)條款同樣很有助益﹗如果一個在美國合法居留者在新法生效之日(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而且他的僱主或親人在今年4月30日前為他提出勞工或移民申請﹐那麼他將受到245(i)條款的保障。這意味者即使他將來因為某種意想不到的原因而喪失了合法身份(比如因公司裁員或親屬死亡)﹐他仍可以利用其它方式申請綠卡(比如找另一個僱主或以其它親屬申請移民)。在調整身份時﹐他可以交1000美元的罰款而不必離開美國﹐從而避免回原籍國家進行面談而帶來的不便和風險。可見245(i)條款為目前擁有合法身份﹐在未來有喪失身份可能性的人提供了一個預防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只是臨時恢復245(i)條款。在2001年4月30日以後提出勞工或移民申請的人﹐是不能享受245(i)條款待遇的。所以希望朋友們能及早行動﹐且莫錯過時機。
返回文章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