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245(i) 條款調整身份﹕如何證明身在美國﹖
去年年底通過的“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中的245(i)條款允許非法入境者﹐未在美國保持合法身份者﹐或違反了其它移民法的人們﹐可以以親屬或勞工移民的方式﹐在交納1000美金罰款的前提下﹐取得在美國調整身份的機會。根據這項法案﹐在1998年1月14日與2001年4月30日之間提交勞工申請或移民申請的受益人﹐如果要利用245(i)條款調整身份﹐必須提供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在2000年12月21日已身在美國境內。那麼什麼樣的證據是移民局認可的呢﹖三月底移民局出台的一項關於245(i)條款的暫行規定就此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指導。
移民局首先強調﹐只有親屬或勞工移民的主要受益人需要提供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的證明﹐其配偶及子女並不需要提供此證明。在申請人提供的證明中﹐移民局將優先考慮政府出據的證明材料﹐其中以移民局和移民複審行政辦公室的材料最有效力。如果沒有政府出據的材料能證明申請人于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移民局也會考慮非政府部門出據的材料。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供政府或非政府部門出具的材料以證明其在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
申請人可以只提供一份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在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但如果申請人沒有2000年12月21日當日的證明材料﹐則需要提供多份材料以證明其在2000年12月21日“之前”及“之後”都在美國。單一的個人保證書一般不足以作為身在美國的證明。
具體而言﹐移民局和政府出據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移民局的入境卡和其它能證明申請人在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的各項通知﹔州駕照和身份證﹔市政醫院的案卷記錄﹔公立學校的成勣單﹔所得稅記錄﹔經核證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關於所得稅﹐財產稅﹐和其它福利申請的記錄﹐但這些記錄必須產生于2000年12月21日之前﹔一些受政府機構認可的私立學校和教會學校的成勣單也與公立學校的成勣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沒有政府證明材料﹐申請人也可以用非政府材料來證明其于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學校成勣單﹐房租收據﹐電費單﹐僱用記錄(包括工資單)﹐信用卡記錄﹐銀行記錄﹐以及其它注明日期的收據﹐都可以用來做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用非政府材料做證明時﹐這些材料上都必須有申請人的姓名﹐在出據材料之日就已標明日期﹐並且有出據證明機構的公章或簽字。
申請綠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隨著時間的流逝﹐很多證明材料會越來越難收集。想利用245(i)條款調整身份的人﹐應及早收集能證明其在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國的材料﹐為以後的調整身份做好準備。
返回文章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