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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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上的子女与我们生活中的子女有不同的涵义。其特点在于子女享受的移民权益根据年龄段的不同而会有很大的变化。在此我们将向大家介绍移民法上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在移民权益上各自不同的年龄规定。
1.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可依据其与父母的关系而享受移民权益。在子女根据与父母的关系而进行移民时,21岁是一个重要分水岭。因为21岁以下的未婚人士在移民法上被作为“儿童”对待,而21岁以上的人士则是成年人了。根据移民法,当子女以受父母抚养的身份申请移民时,该子女必须始终保持移民法上的“儿童”身份,即不得超过21岁。最常见的情形是当父母一方符合移民条件时,子女可与作为主要申请人的父母一起申请调整身份而取得绿卡。但是,如果子女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前达到21岁,他就不能与父母一起申请绿卡了。
另一个常见的情形是当美国公民为未婚子女申请绿卡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用直系亲属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受移民配额的限制。而已满21的未婚子女则只能以亲属移民第一类的方式申请绿卡,从而受移民配额的限制而需要排队等待。
2.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可依据与其生母的关系而享受移民权益。在非婚生子女根据与生母的关系而申请移民时,他们与婚生子女受到同等的待遇和限制。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依据与生父的关系而享受移民权益就相对复杂。如果要依据与生父的关系办理移民,该子女必须与其生父建立真正的父子(女)关系。例如父亲与子女共同生活并给予子女一定的经济资助,或者父亲在子女18岁生日前将其与子女的关系合法化并对子女拥有监护权。如果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建立了真正的父子(女)关系,该子女就可以与婚生子女一样,可根据其与生父的关系而移民。
3.继子女
继子女可根据其与继父母的关系而申请移民,但继父母子女关系必须在该子女18岁生日前存在。法律并不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实际的养育责任,也不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
举一例说明:一个中国女士A与一个美国公民B结婚。如果A有两个孩子在中国:C15岁,D20岁,那么该美国公民可以为其配偶的18岁以下的孩子C申请移民,因为该美国公民B与C是继父子关系,即使他们没有生活在一起。A的孩子D因为已满18岁,不能以美国公民继子女的身份申请移民,而只能根据与其母亲的关系申请移民。
4. 收养子女
收养子女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移民权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收养程序必须在该子女16岁之前完成;养父母对养子女有两年的法定监护权;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两年。
如果收养未满16岁的外国儿童的程序在美国完成,那么该儿童将可直接以移民法上“子女”的身份享受移民权益。如果收养程序在美国国外进行,在法律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该儿童也可以移民法上“子女”的身份享受移民权益。
移民法对收养子女年龄不满16岁的限制有一个例外:如果被收养子女有18岁以下的兄弟姐妹,那么该18岁以下的兄弟姐妹可被同一家收养父母收养。
移民法明确规定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而消失,只有在很有限的条件下,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才可恢复。因而收养子女通常不能为其生父母申请移民,即使其与养父母的关系已经中断。
如果收养程序在养父母获得绿卡之前完成,那么该养子女可以移民法上“儿童”
的身份与养父母一同获得绿卡。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法对美国公民收养外国孤儿的规定与一般的收养子女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将在以后向大家做进一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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